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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公布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除在网上交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等三种情况外,网上开店8月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当地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刊登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的意见目的在於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应当在网站主页公开其经营主体信息、已取得的相应许可或者备案证明、服务规则和服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意见列出不需要办照或重新登记的情况,即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 意见称,原已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其登记注册按照《关於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并指出,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主要依托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开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网络黄页等服务.因此,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对维护网上经营秩序、保障网上交易安全负有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